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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合伙企业的设立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频道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合伙企业的设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重庆事业单位考试中,合伙企业的设立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中公教育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相关规定,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人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合伙协议的生效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五、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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