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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从“大妈遇持刀抢劫大吼打打看”案件看抢劫罪

湘潭中公教育网 2020-03-05 13:39:27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频道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从“大妈遇持刀抢劫大吼打打看”案件看抢劫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9年7月1日凌晨4点,江苏南京一男子在超市拿了两包辣条,一盒牛奶,一共10元钱,结账时他先是还价,遭拒后掏出水果刀抢劫。营业员王女士大声呵斥,打劫的啊,不怕110,你搞得不得了了,要钱没有,我看你打劫还敢打,你打打看!男子被镇住,拿着东西就跑。王女士与一位路过的外卖小哥合力将该男子抓获。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而在刑法分则中抢劫罪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通常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身利益,又侵犯了财产利益。

3、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在本案中,该男子持水果刀抢劫,成立抢劫罪,法定刑3-10年有期徒刑。该罪的既遂标准有二:获得了财物,没有数额要求或者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本案满足第一个条件,因此构成抢劫罪既遂。

三、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题回顾:

【例题】甲进入乙家偷东西,偷完后想要走时,刚好碰到外出回家的乙,甲为了防止被抓获把乙打伤后逃走。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C。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甲先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把乙打伤转化型抢劫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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