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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结婚那些事你知道多少?

湘潭中公教育网 2019-11-18 11:23:56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频道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结婚那些事你知道多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众所周知,结婚需要当事人男女亲自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件,这样得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但其实这仅仅形式上的必要条件,还有哪些实质上的要求呢?大家或许非常感兴趣,今天,我们聊的话题就是结婚背后还需要哪些条件。

一、结婚的条件

(一)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假设张三和小红谈了两年恋爱,打算结婚,两人分别告知父母两人之间的意愿,父母得知后表示强烈反对,不允许两人结婚,那么二人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呢?先不考虑其他硬性条件,只要二人达成合意,愿意未来同甘共苦,那么两人可以成为合法的夫妻。

(二)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年龄上我国有明文规定,在男性早于22周岁,女性早于20周岁是不允许结婚的,所以有结婚打算的朋友们,年龄不到法律规定还是等等吧。

(三)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从亲属关系来看。结婚中两人的关系不能特别亲近。直系血亲如我们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外孙子女等是不允许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也是不允许结婚的。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婚前患有以下疾病不应当结婚: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止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结婚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如若以上种种情况任一条件不符,则该婚姻处于无效婚姻。

二、无效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今天和大家简单聊了一下婚姻里的实质要件,想必大家对其都应当有所了解了,同时在我们的考试当中结婚也是我们考察频率非常高的考点,大家在课下也要进行相应的复习和巩固,最后祝愿大家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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