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事与治安中回避决定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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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频道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事与治安中回避决定的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日常考试中,回避部分基本考查时会有两大考查方向,第一,主要考查需要回避的人员,第二,以案例叙述方式,考查题目中需回避人员由谁决定。在考试总属于较容易的得分点,日常错误基本会出现在决定人员的混淆。
为了保障公正,所以才会相应有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以及治安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的情形出现,则需要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但是在涉及具体回避人员时,二者各有不同。就刑事诉讼法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基本可以概括为“审检侦,书鉴翻”。就治安管理而言,回避适用于班里案件的人民警察。
除此之外,在涉及回避决定人员时,也各有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法院院长是审判人员,则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如果检察长担任检察人员的,则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如果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侦查人员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中法院的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由法院院长决定回避,检察院书记员及检察院自己指派或者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由检察长决定回避,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治安管理过程中,涉及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涉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为了更好的直观感受其中区别,故制作为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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