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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由赵宇案引发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思考

湘潭中公教育网 2019-06-10 14: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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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由赵宇案引发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思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赵宇案主要事实回顾: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李华与邹某(女,27岁)一同吃饭后,一起乘出租车到达邹某的暂住处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楼,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李华强行踹门而入,殴打谩骂邹某,引来邻居围观。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李华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朝李华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华,被邹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后赵宇被刑事拘留,错过妻子生产,后又被取保候审。目前,3月1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近一段时间,社会上有很多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引发群众的热议,这也是一种很好的现象,全民学法守法新时代的到来,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但是我们还是要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看到不平就拔刀相见,要明确我国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可以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为;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不可事后防卫;3.主观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防卫第三人;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但特殊正当防卫除外,特殊正当防卫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并不是那么容易成立的,事实生活中很多案件是由于防卫过当,所以行为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我们在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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