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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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法-公务员的回避知识点
(一)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①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③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公务员的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三)公务员的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
(四)公务员的回避方式
根据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启动主体不同,公务员的回避方式有三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及决定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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