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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婚姻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湘潭中公教育网 2019-04-23 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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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知识点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无效事由有: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相关练习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A.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

B.甲男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C.甲男乙女是表兄妹而结婚

D.乙女因受家庭强迫与甲男结婚

【中公解析】D

原文链接:婚姻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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