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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湘潭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事主体之法人

湘潭中公教育网 2019-03-22 14:42:11

一、民事主体-法人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成立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

3.法人的分类

根据创设目的和活动内容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如下所示:

二、民事主体-法人相关练习题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 )。

A.财产或者经费

B.组织机构

C.住所

D.名称

【中公解析】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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