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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湘潭事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解析

湘潭中公教育网 2018-03-29 11:06:52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常见的考察方式是通过列举行政机关的某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提问该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原则中的哪一个原则。所以针对这一个知识点,需要各位考生掌握每一种原则的含义,并且能灵活运用与判断。

1、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法定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两个要求,行政处罚无效。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所以,除公安机关的行政机关无权对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果实施了,该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另外,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体现了处罚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要注意寓教于罚,以教为主。处罚并不是唯一的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对违法人员的处罚,起到教育作用,使其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例如,李四因驾车闯红灯被交警张阿妹连续处罚多次,现在,李四又因同一行为受到了交警张阿妹的处罚。请问张阿妹的执法行为不符合哪项处罚原则的要求?李四的接连违法说明张阿妹在执法过程中只注意处罚,而没有注重对李四的批评教育,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虽然行政处罚属于单向行政行为,但是政府机关在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也要保障公民所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

5、职能分离原则

例如在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中有罚缴分离的规定,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一般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例如张三因违章停车被交警部门罚款200元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而不是把罚款交予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这体现了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例如,工商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甲企业罚款500元,一周后,工商局以处罚过轻为由要求甲企业再缴纳罚款300元。工商局针对甲企业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两次罚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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